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18号西塞山区商务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292.73元,执行费39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终结对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9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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