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冶钢澄月小区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