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冶钢澄月小区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