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820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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