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06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年10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50070.00元,违约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1.00元,合计3566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房产已全部被中院查封,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