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8号
原告上海润邦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邦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邦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上海润邦电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