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06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25007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0元,合计350070.00元;案件受理费6551.00元,共计3566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