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540号
原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飞路2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2482045E。
法定代表人:蔡伸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秀、袁秀贞,均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737J。
法定代表人:曹殿军,区长。
原告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上海汇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414元,经本院通知后其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悦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