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

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6号
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40元,减半收取7720元,由原告黄石市新兴华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