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868294。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下陆区东方山乡***村(有色俱乐部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97524X。 法定代表人:**新。 被执行人:**新,男,1956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被执行人:***,女,198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被执行人:***,男,198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被执行人:湖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西北工业园8号路以西21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94755761L。 法定代表人:**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湖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各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名下位于黄石市××村××号房产(产权证号:2008陆02015**),2020年7月16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名下位于蕲春县××镇××村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赤东镇字第2××4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15)第1×**】,2020年8月5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冶市××路××号××房产(产权证号:鄂20**大冶市不动产第0××6号、鄂20**大冶市不动产第0××7号、鄂20**大冶市不动产第0×**),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2022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向我院递交终本申请书,要求暂不处置查封的资产。2022年9月29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新、***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15765元,并已转入本院诉讼费账户,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2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