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918号
原告:***,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
原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均系大冶市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方山乡***村(有色俱乐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