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武汉市蔡甸区汉阳河三十里竹海花溪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1032号
原告: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环城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汉阳河三十里竹海花溪工程建设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7号。
原告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武汉市蔡甸区汉阳河三十里竹海花溪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