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丰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民申1819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焦点是:申请人中马公司是否应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及利息。 本案中,汇丰公司与中马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汇丰公司主张其向中马公司西安分公司交纳了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了两次汇款凭证、中马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的150万元收据予以证明。中马公司认可该收据系为涉案合同开具,但主张并未收到款项,系先出具的收据。中马公司的主张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汇丰公司两次转账金额与收据金额一致,且第二次转账时间与中马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收据日期相同。在涉案项目未实际履行后,中马公司员工向汇丰公司转账70万元,汇丰公司主张系中马西安分公司退还的保证金,并自认中马公司共退还保证金80万元。原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汇丰公司向中马西安分公司交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并因中马西安分公司已经注销,该机构系中马公司设立,判决中马公司退还7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王小凤 审 判 员  董倩倩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