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91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合心,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公园翠苑1栋8号。
法定代表人:何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伟,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洪生,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喻洪生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合心、被告新思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伟、被告喻洪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073元(医疗费69,445.88元、伤残等级赔偿金63,7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37,8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2,7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6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喻洪生,当天被告喻洪生就将原告***带至被告新思维公司处从事泥工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五路东风博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新建工厂EPC工程项目部,双方约定日薪210元,工作时间早上七点到晚上六点,每月休0天,工资年底一次结清,平时可以借支生活费。2018年3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喻红生安排原告***区吊装活动房。到现场后,被告喻洪生安排原告***上活动房房顶挂吊钩,原告***刚上活动房房顶时,房顶就塌了,导致原告***从房顶摔下来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69,445.88元。经鉴定,原告***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后期治疗费20,000元或据实支付,务工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90日,营养时间为伤后90日。原告***与各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新思维公司辩称,我方已将原告***所在的工程项目分包给了被告喻洪生,被告喻洪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具有过错责任;诉请费用计算过高;前期我方垫付了76,000元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喻洪生辩称,被告新思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仅愿意承担30%的责任,原告***有一定责任,我方垫付了18,445.88元,另外我还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722.52元,护理费1,190元、中介费100元、生活费1,600元、回家车费1,300元,以上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和居委会证明,被告新思维公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系相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事故发生前原告***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工作现场照片,该证据系复印件,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对被告新思维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鄂中司鉴2018法鉴字第00259号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新思维公司已申请本院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17日接受我院委托后,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同济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对该重新鉴定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新思维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有异议,该合同系被告新思维公司与被告喻洪生双方自愿签订,被告喻洪生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新思维公司提交的借支单和浦发银行汇款凭证,原告***有异议,该证据系被告新思维公司和被告喻洪生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供劳务的涉案工程项目,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博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新建工厂项目,被告新思维公司为承包方。被告新思维公司将该项目中的砌体及砼等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合法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喻洪生承建,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东风博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新建工厂项目砌体及砼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喻洪生承接工程后雇佣原告***作为泥工参与工程施工。2018年3月13日下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活动房顶坠落摔伤,当日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西院)进行治疗,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71,168.4元(69,445.88+1,722.52)。2018年8月3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作出鄂中司鉴2018法鉴字第00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残疾程度为十级残疾,后期治疗费20,000元或据实支付,误工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780元。被告新思维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湖北同济法医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同济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给予后期治疗费18,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被告新思维公司为此支付重新鉴定费2,850元。原、被告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原告***事故发生前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人民街259号已满一年以上,该地址属城镇范围。原告***的儿子陈政威系2001年7月25日出生。原告***的母亲汪新桃系1949年1月15日出生,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共三个子女。被告新思维公司前期为原告***垫付费用76,000元,被告喻洪生前期为原告***垫付费用24,358.4元(18,445.88+1,722.52+1,190+1,00+1,600+1,30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2、原告***所受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赔偿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喻洪生在工地上从事泥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被告喻洪生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喻洪生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喻洪生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喻洪生认为其与被告新思维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且事故发生时所做的工作是分包合同以外的内容,其只承担30%责任,本院认为该劳务分包合同系被告喻洪生和被告新思维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原告***所受损害无关,且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内接受被告喻洪生的直接指令后进行工作上的具体操作,故本院对被告喻洪生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新思维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喻洪生,故被告新思维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新思维公司认为原告***的损伤应由原告***和被告喻洪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中,残疾赔偿金63,778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4,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65元、鉴定费2,7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医疗费,结合各被告的垫付情况,依法认定为71,168.4元;护理费,本院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为8,682.9元(35,214元/年÷365日/年×90日);交通费,结合住院天数,本院依法酌定为300元;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书,本院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计算为24,755.67元(50,199元/年÷365日/年×180日),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04,179.97元(63,778+18,000+1,350+4,500+8,865+2,780+71,168.4+8,682.9+
300+24,755.67)。根据原告***和被告喻洪生的责任比例,被告喻洪生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183,761.97元。此外,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喻洪生还应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以上共计185,561.97元(183,761.97+1,800)。扣减被告新思维公司和被告喻洪生前期为原告***的垫付费用100,358.4元(76,000+24,358.4),被告喻洪生还应承担赔偿责任85,203.57元(185,561.97-100,358.4)。被告新思维公司因违法分包,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上述损失与被告喻洪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新思维公司主张的申请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2,850元,系其为查明和确定原告***伤残程度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新思维公司要求原告***和被告喻洪生共同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203.57元(此款已扣减被告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喻洪生前期垫付费用100,358.4元);
二、被告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与被告喻洪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负担157元,由被告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喻洪生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桂娜
书 记 员 张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