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8295号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1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17C1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园**1栋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569003901428925972;保险金额:659,763.4元;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76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新思维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76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819元,由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审理阶段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