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84民初3000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街雄鹰路35号。
负责人:佟小东。
第三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朝阳坡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跃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生,男,系该学校老师。
第三人:公主岭市八屋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男,系该学校副校长。
第三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业大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系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第三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朝阳坡小学校)、公主岭市八屋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八屋小学校)、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第三人朝阳坡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生,八屋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同源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给付工程款59万元及利息389,4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息给付时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7月被告招标公主岭市朝阳坡明德小学教学教室工程。原告父亲刘树成以第三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20万元,并约定了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原告父亲按合同如期完成了工程,现该工程由被告使用,被告给付原告父亲工程款80万元,尚欠40万元未给付。2008年7月被告招标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教室工程。原告父亲刘树成以第三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49万元,并约定了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原告父亲按合同如期完成了工程,现该工程由被告使用,被告给付原告父亲工程款30万元,尚欠19万元未给付。2020年12月原告父亲刘树成去世,工程款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公主岭市教育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朝阳坡小学校述称,不清楚事实经过,但是房屋确实是我们正在使用。
八屋小学校述称,不清楚事实经过,但是房屋确实是我们正在使用。
同源建筑述称,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同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原告与同源公司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同意给付工程款。原告均是与被告进行结算,同源公司未参与结算也未收到任何工程款。原告的利息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1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建了公主岭市朝阳坡(明德小学)教室。2007年7月15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公主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公主岭市朝阳坡明德小学教室,工程地点朝阳坡中心校院内,工程内容学校教室工程,承包范围土建电气按图纸施工,合同价款壹佰贰拾万元。2008年7月20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建了八屋中心校学生教室工程。2008年7月23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公主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学习教室工程,工程地点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园内,工程内容公主岭市八屋中心小学校学生教室工程,工程价款肆拾玖万零五百零肆元。案涉两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2007年10月30日,刘树成收到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中心小学校支付的予收建房工程款380,000元。2008年7月14日,刘树成收到朝阳坡中心校予支工程款200,000元。2008年10月22日、2009年9月11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公主岭市朝阳坡中心小学校开具工程款预付款380,000元、820,000元发票。2009年9月11日,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开具工程预付款490,504元发票。刘树成已于2020年9月15日病逝,其妻子杨玉琴于2016年3月13日病逝,其父亲刘焕勋于1970年6月3日去世,其母亲刘王氏于1966年10月5日去世。刘树成与杨玉琴生有三名子女,长女***、长子刘立强、次子***。刘立强放弃对案涉工程款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同源建筑(曾用名公主岭市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主岭市教育局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主岭市教育局将公主岭市朝阳坡明德小学教室工程、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学生教室工程承包给了同源建筑。同源建筑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树成。刘树成不具备建筑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同源公司与刘树成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但刘树成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成了案涉工程,朝阳坡小学校、八屋小学校已接收并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根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税发票可以认定公主岭市朝阳坡明德小学教室工程价款为1200,000元,原告自认已收到工程款800,000元,故该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400,000元;公主岭市八屋中心校学生教室工程工程价款为490,504元,原告自认收到工程款300,000元,故该案涉工程尚欠工程价款190,504元,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主岭市教育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590504,但原告仅主张要求给付工程款5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0年10月29日两个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因双方未约定,应当以59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59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7.0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张立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