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民初60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华,吉林市船营区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第三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业大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朕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齐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