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288号
原告: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新立委(轴承厂家属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卉,系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业大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33085.3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由原告承揽被告在公主岭市乾元禧院小区1号楼、5号楼断桥铝窗户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664895.00元。2021年12月27日、2022年7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工程款1431809.7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33085.30元。此款经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20年5月与公主岭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乾元禧院窗户加工安装合同书》,而本案被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告诉主体错误,故原告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00元,退还原告公主岭市固佳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冬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