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039号
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系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被告已自行偿还借款完毕,于202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履行案涉借款债务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