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保7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工业大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城市家园小区8号楼3**302。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吉0184民初13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13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