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728号
原告:吉林省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名称为XX小区8#、9#、17#、19#、20#楼建设项目的黄皮施工合同其中8#、9#、17#、19#部分合同无效及原告与被告应实际施工人所求就上述黄皮施工合同项下签订的白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明知涉案工程8#、9#、17#、19#号楼系挂靠行为的前提下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名称为XX小区8#、9#、17#、19#、20#楼建设项目的黄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黄皮施工合同),又应实际施工人要求在黄皮施工合同向下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范围为8#、9#、17#、19#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白皮施工合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与实际施工人约定工程款项由被告拨付至原告账户后由原告拨付给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后被告又私下将涉案工程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实际施工人。此行为被告已默认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且原告与被告在贵院的案件【案号为(2023)吉0184民初3045号】的判决中贵院亦明确表明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主体且在判决书第三页明确阐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因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了原告同某公司资质实际承建了涉诉工程,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判决已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吉01民终6532号】二审判决生效。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合同无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23年5月10日起诉被告,以工程承包人的身份索要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已参加该案诉讼。原告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承包人身份与被告、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完成了工程款结算。关于该诉讼,两审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500246.56元并返还保证金243210.11元,合计6743457元。原告已经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主张完毕,案涉工程的实质争议已经处理完毕,关于原告本次起诉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在原判决中也已确认完毕,对于此事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吉林省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