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256号
申请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2号院阳光机电公司商用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树国,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254.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254.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卜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