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201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武模钦,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2号院阳光机电公司商用房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4522980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模钦申请执行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民再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572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