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浩,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2号院阳光机电公司商用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祁万杰
审判员葛瀚文
审判员李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麦尔哈巴·麦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