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甘肃省成县。
申请执行人:苟炎,男,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雷应春,男,甘肃省成县。
申请执行人:雷太春,男,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女,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吴能恩,男,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夏林,男,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朱建忠,男,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付浩,男,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徐成林,男,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刘俊宏,女,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西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655Q。
法定代表人:赵术强
本院在执行***、***等12人与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后均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