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肖军,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龙建波,男,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申请执行人:陈顺高,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刘彩琼,女,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黄开杨,男,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申请执行人:罗万兵,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黄光敬,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申请执行人:陈良彬,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洪鹏德,男,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洪端正,男,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肖小艳,女,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曹建,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周云虎,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肖长林,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西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655Q。
法定代表人:赵术强
本院在执行**、***等18人与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后均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彭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