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向刚,男性,51302519730223493X,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513025197011285171,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胡松,男性,513723199609137899,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51302819700811790X,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徐鹏程,男性,513721199008205179,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爱荣,女性,370481198008123524,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向贵德,男性,513025196304054938,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胡述兰,女性,513025196807234949,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性,42282619850305331X,湖北省咸丰县。
申请执行人:周庆,男性,422826199311253338,湖北省咸丰县。
申请执行人:王莉,女性,513025197210144945,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向云,男性,513025196209205179,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程天珍,女性,513025197009035181,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槐霖,男性,513721199301205178,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徐子华,男性,513025196812275171,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程天和,男性,51302819751112789X,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王翠连,女性,513028197305227902,四川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谢家华,男性,513028197207027894,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何国平,男性,513028197002262436,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冯恩,男性,513723198602139459,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杜玉琼,女性,513028197611234203,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周书琼,女性,513025196701104943,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明才,男性,513723198311017910,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西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655Q。
法定代表人:赵术强
本院在执行向刚、***等23人与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后均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