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芬菲,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明茂,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龙海,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周毅春,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周东升,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程春蕾,男,汉族,199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西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655Q。
法定代表人:赵术强
本院在执行***、***等11人与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后均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