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第一建筑公司

纳雍县第一建筑公司与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5民初4364号之一
原告纳雍县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4000万元,已超过本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懿
书记员 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