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龙珠村七组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龙珠村七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701645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人民街中华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21559112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3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3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责任人:**校对责任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