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第一建筑公司

某某第一建筑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2449号 原告:***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人民街中华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215591127D。 法定代表人:许国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珊,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192575。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8月18日15时0分在本院雍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第一建筑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第一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第一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咏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睦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2449号 原告:***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人民街中华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5215591127D。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局城街道聚星村6组15号,居民身份证5102281966××××××××。。 原告***第一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null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