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441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办事处同心产业园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雍熙街道办事处人民街中华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21559112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文昌街道五眼桥天都商务宾馆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5080203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5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书 记 员 姜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