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5执2655号
***、***第一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生效的纳劳人仲案[2021]14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11202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8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一建筑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规定:
本案现以“终结执行”方式呈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