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初1004号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