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弥乐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4694号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弥乐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洪溪5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弥乐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