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育绿园家庭农场、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03900。
法定代表人:林贵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艺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瑜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育绿园家庭农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宏路115号,注册号350213620000829。
经营者:***、林金榜。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宏路115号。
被执行人:林金榜,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宏路11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3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6566.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48元、诉讼费1107.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1月7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月1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本院扣划林金榜“财付通”账户余额647.14元,已作为诉讼费上缴国库。
4、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人至本院接受调查,表示其暂无还款能力,拟分期偿还,但未履行。
5、2020年6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邓小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建 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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