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诏安嘉禾百利种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1168号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同安西柯镇洪塘头一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039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嘉禾百利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西潭乡美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0000U94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诏安嘉禾百利种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