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629号

原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楼里**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肖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桂霖。

原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75654.4元及利息152515.68元(以3756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向被告购买温室材料,并由被告施工安装。被告实际包工包料的温室大棚,并不包括价值375654.4元的单遮阳钢管大棚项目,该单遮阳钢管大棚项目由案外人实际施工,原告已向其付清全部款项。对此,原告在与被告结算时已做说明,被告在(2018)闽0212民初4083号中亦承认为参与单遮阳钢管大棚项目。且对被告有付款义务的主体为原告一,原告二并未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承诺过为原告一作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在(2018)闽0212民初4083号案的庭审中亦否认了被告的该项诉求。但被告却罔顾事实,在(2018)闽0212民初4083号案中要求两原告支付包括上述单遮阳钢管大棚项目费用在内的款项,并由原审法院作出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书。原告不得已只能尽力举债履行调解书中的付款义务,但被告要求两原告支付375654.4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

经审理查明,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调解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闽0212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一、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材料费等欠款2076603.06元、违约金280000元(自违约之日起计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税费30441.59元;二、被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220000元及违约金28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856603.06元、税费30441.59元;三、若被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款的约定按期如数履行还款义务,还应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利息(以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包括违约金(已付款项优先冲抵违约金)、税费、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对被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调解事项。

本院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原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绿世界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楷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荣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咏倩

书 记 员 吕宜凡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