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4民初325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山雨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野鸭塘村,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3247871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在本次诉讼中死亡,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第三人:***,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番禺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廉江市。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廉江市。
**与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