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4民初3249号
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73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黄某,女,2002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