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17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杨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5673632914。
法定代表人:韩佳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在通知后未按期限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