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17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杨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5673632914。

法定代表人:韩佳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戴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在通知后未按期限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