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2民初348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杨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宏,女,1976年7月16日生,回族,现住***市海港区,总经理。
被告:***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克俊,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乐园,住所地***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环海路3号。
负责人:王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占林,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环海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乐园、第三人王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