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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04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海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总经理。
被告:***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天洋万科戴河丽舍一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7MX193H。
法定代表人: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地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被告万瑞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354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日,原告去万科米哈斯小镇送货,因当时该小区路面正在维修,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坠入维修区域的下水井并受伤。原告受伤后多次到医院进行救治,因上述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4472元、误工费20439元、护理费9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200元等多项费用损失。原告伤愈后,本着努力建立和谐关系,温和解决矛盾的态度,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二被告均拒绝赔偿。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万瑞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在***受伤,且亦并非给万瑞地产公司送货,其受伤情况与万瑞地产公司毫无关联,万瑞地产公司不应承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原告陈述受伤时间为2021年5月2日,该时间***项目还在建设过程中,直至2021年7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并非施工人员,在工地有明显警示的情况下,不应出现在***项目施工现场,如其擅自闯入,其风险责任应由其自担,与万瑞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无关。3、退一步讲,原告即使真在该项目受伤也与万瑞地产公司无关,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拍摄地点为具有围挡的施工工地,根据建筑法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原告受伤的时间,该项目仍在施工过程中,且施工工地已有明显警示标示,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原告所称给该项目业主送货,不应擅自闯入施工工地现场,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人身安全责任,与万瑞地产公司无关,原告诉请让万瑞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供现场照片9张、***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3份、病历1份、住院费用清单3张、电子票据告知单6张为证。万瑞地产公司提供证据一,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证明原告受伤时候该项目还在施工过程中,竣工是2021年7月30日。证据二,施工现场围挡照片,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万瑞地产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告对万瑞地产公司提供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无异议,对施工现场围挡照片认为大部分都是撕开的,警示标语都是原告发生事故后贴的,警察照的也没有发现警示标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3份、病历1份、住院费用清单3张、电子票据告知单6张、万瑞地产公司提供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据原告提供的6张电子票据告知单,本院下载生成原告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其中5张证明原告:2021年5月2日在***市中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26.8元、5月20日支付医疗费476元;其中1张2021年5月30日的医疗费366元标注已作废。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据此,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瑞地产公司为万科米哈斯小镇的开发商,**建筑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建设单位。万科米哈斯小镇建设施工分三批交付投入使用,第一批1-8号楼、47号楼交付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第二批11、15-18号楼交付时间是2020年10月30日,第三批9、10、12、13、14号楼交付时间2021年6月30日。被告**建筑公司用围挡将施工现场与已交付楼房进行了隔离。
2021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为万科米哈斯小镇6号楼业主送家具,原告从围挡缺口处进入施工现场寻找6号楼过程中,走到正在建设的14号楼北侧路上,土路上有一口一米深的井,井口覆盖一层蓝色的保温板泡沫,原告不慎坠入井内造成原告肋骨骨折。
2021年5月2日原告在***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26.8元、5月20日支付门诊医疗费476元,2021年5月21日至24日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2323.22元,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3326.02元,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穿过施工围挡进入建筑工地寻找客户楼房时,本身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建筑公司虽用围挡对建筑工地进行了隔离,但是对已经损坏的围挡未能及时修补且对施工路段的井口疏于管理,采取措施不当,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万瑞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3326.02元、误工费9085元(按照河北省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115元计算:115元/天*7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共计损失12711.0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不抗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共计损失12711.02元,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3813.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813.3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负担305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学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