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2544号
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16号楼南-10号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461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6774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878659.25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364010127000000034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878659.25元(1.开户行:**银行新世纪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