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23民初2544号 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16号楼南-10号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461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6774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878659.25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364010127000000034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878659.25元(1.开户行:**银行新世纪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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