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85810195。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织机构代码:742549940。
法定代表人:刘立彬。
被执行人刘立彬,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9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支付案款191861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66元、执行费215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无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并对相关银行账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立彬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我院于2019年6月18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4月29日传唤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尚应支付案款191861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66元、执行费2158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刘立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1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成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