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5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3单元6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99400。
法定代表人刘立彬,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赤学,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周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在镇平县公安局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镇平县公安局发出2019豫1303执25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河南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在镇平县公安局到期债权3329000元,镇平县公安局对此未提供出异议。因镇平县公安局,属政府下属单位,所有的费用支出均有镇平县财政局审批拨付,现镇平县财政局资金紧张,暂未将该款拨付至镇平县公安局,致使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是否对担保人周赤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周赤学财产进行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303执2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