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3303号之一
河南凯顿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需支付河南凯顿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809554元、违约金242866元,共计1052420元。因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凯顿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3日共七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以下财产线索:
1.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凯马牌汽车一辆,本案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4月15日。
2.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共4个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因账户内余额过少,暂未扣划,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3月14日(1个银行账户)、2022年4月12日(1个银行账户)、2022年6月20日(2个银行账户)。
三、2021年3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到庭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问询。
五、2021年3月30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上述控制措施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2021年6月21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已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法官助理谢天亮
书记员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