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恢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3单元6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99400。
法定代表人:刘立彬,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胡政南,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03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100000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0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负责偿还。二、具体偿还时间,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将1900000元借款还清。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继续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宇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四、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本案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鑫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林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