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2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1区18层B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工程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成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咨询协议》时间是2011年7月,晚于中标合同的签订时间(2011年4月)3个月,且咨询协议的项目名称“唐钢中厚板公司环冷余热发电工程项目”和中标项目名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2X210㎡烧结机环冷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不一致,上诉人主张该咨询协议为后期或下一期项目所准备而签订,故,应查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2X210㎡烧结机环冷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项目是否为被上诉人履行咨询协议的成果。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