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2117号
原告***,无业。
被告河北融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市长安区中山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1区18层B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融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成晟